聚焦《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五细则

【2006.10.19 11:25】 来源:金陵晚报  
作者:姚媛媛



  连续数月备受市民关注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终于将在今天正式颁布。昨天,记者从南京市人大常委会获悉,今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将就《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两项新法规的颁布实施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颁布两项新条例。而随着两项被高度聚焦的新法颁布,对实施细则的关注也持续升温。

  9月27日,新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的“人性化”特征带给广大市民一系列福音,包括:公积金将可以由原来的一年转账一次,变成可以按月转账;由原来的本地贷款,放宽到可异地贷款;个体户、民工也能缴纳公积金贷款;单位不为职工缴纳公积金,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等。与此同时,相关的实施细则,也越来越多地受到百姓关注。

  昨天,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陆世平告诉记者,公积金新条例的实施细则,正在紧锣密鼓地制订当中,将有望在明年的1月1日,与新条例生效起同步施行。

  记者了解到,在相关细则中,五大细则成为关注的焦点。

  聚焦细则一:按月转账满足三大条件

  条例原文:“职工可以逐年或者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当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保留余额。”

  细则聚焦:明年1月1日起,公积金允许按月转账,将意味着不少市民可以减轻还贷压力;但是,公积金按月转账还贷并不表示将每月缴纳的全部公积金用于还贷,而是在公积金账户内必须保留一定的余额。

  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表示,这是为了体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者与提取者的“权利”与“义务”。而公积金账户余额必须保留多少,进行按月转账必须满足哪些“门槛”,则要在实施细则中才能揭晓。

  有关人士向记者透露,参考率先实行按月转账的常州市的做法,南京很可能为按月转账设置三大条件:一是借款人要按借款合同正常还贷1个月以上;二是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金额合计有超过6个月的贷款月还款额(即如果某人月还款额为2000元,则其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需在1.2万元以上);三是申请逐月还贷时,贷款没有逾期,而在贷款人申请了逐月提取还贷以后,如果其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的存储金额小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时,提取还贷委托将失效并自行终止提取还贷,当其公积金账户再次达到提取还贷条件时,可重新申请办理提取还贷手续。

  聚焦细则二:困难户买房补贴多少

  条例原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生活特别困难的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细则聚焦: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可申请利息补贴,这相当于在低息的基础上再给予优惠。

  条例原文中明确可申请利息补贴的人群为低保户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群,这个界定比较模糊,究竟符合哪些标准才能算是“生活特别困难”者,将在细则中给出详细规定,记者了解到,这个“杠杠”将包括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成员下岗、残疾、重大疾病情况、遭遇突发事件情况等一系列具体标准;贷款利息补贴的数额标准则将经过详细核算后最终敲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透露,对于低保户、特困户、重症患者提取公积金或申请贴息的具体操作办法,管理中心已经和民政、劳动保障和总工会等部门沟通,并将依据相关部门的认定标准进行操作。另外,困难户可以把公积金移作哪些“他用”,也将具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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